女员工担心走光上班坚持打伞18天,高院:我行我素,构成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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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妮系深圳某公司员工。
2019 年 6 月 24 日, 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认为该摄像头能够拍摄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小妮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 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7 月 4 日分别书面向王小妮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公司认为,王小妮自 2019 年 6 月 24 日开始至 7月 17 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将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18个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
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小妮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小妮认为,因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小妮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王小妮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是否合理问题。
根据公司的内容,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而非个人单独的工作场所,亦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所安装的位置也是在通常安装的墙角上方,即为了监控面积无死角且最大化,公司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王小妮并无证据证明公司该安装行为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目的,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其次,该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王小妮个人隐私问题。
从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并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
王小妮主张摄像头的位置侵害其权益,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主张。
至于王小妮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其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现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已是普遍现象,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王小妮主张该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再次,王小妮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
法院认为,王小妮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又曾先后两次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但王小妮仍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于法不悖。
综上,王小妮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妮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王小妮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否予支持问题。
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王小妮个人隐私问题。
从公司《通知》内容可以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非劳动者的私人生活区域,且安装的位置也通常在墙角上方,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属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王小妮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至于王小妮所称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关于王小妮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问题。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王小妮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其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4日分别书面向其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小妮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粤民申884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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